電子商務平臺商家入駐審核規范
1.范圍
標準規定了電子商務平臺商家入駐的基本要求、資質要求、審核內容、結果反饋和商家信息更新。
2.術語和定義
2.1入駐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商家為開展商品交易而進入電子商務平臺的行為。
2.2同人商家
由同一個自然人或組織持有的多個會員賬號,共同銷售同款商品的經營者。
2.3品牌授權
品牌權利人或有權授權者出具品牌授權書,將自己所擁有或代理的商標或品牌授予被授權者使用。
2.4一級授權
品牌權利人直接對商家進行品牌授權。
品牌權利人的分公司、全資子公司、國內唯一總代理〈僅適用子國外品牌權利人)等的授權可視為品牌權利人的授權。
2.5多級授權
商家通過一個及以上轉授權間接獲得品牌權利人的品牌授權。
2.6禁售商品
法律法規或電子商務平臺規定的禁止銷售的產品
2.7限售商品
法律法規要求的需要取得相關經營資質方可生產和銷售的產品。
3.基本要求
3.1商家
3.1.1 主體責任
申請人駐的商家應遵守法律法規和電子商務平臺招商標準,并按第4章的要求以及電子商務平臺公示的招商標準提交人駐平臺所需的資質材料和基本信息。
3.1.2 提交原則
3.1.2.1 真實性
商家應提供真實的資質材料和信息.不得偽造、變造或虛構。
3.1.2.2 有效性
商家應提供經有關機構登記或備案的,且在有效期內的證照以及電子商務平臺要求的其他資質和信息。
3.1.2.3 一致性
商家提供的資質材料和信息可為電子形式復制件,但應與原件保持一致并加蓋經營主體公章。
3.1.2.4 完整性
商家應提供符合本標準和電子商務平臺要求的資質材料和信息。商家所提供的資質材料應齊全。
3.2 電子商務平臺
3.2.1 電子商務平臺應建立商家入駐的資質審核機制,配備人員在公示時間內審核商家提供的資質材料和信息,給出審核結論,存檔商家的資質材料和信息,并定期或不定期復審商家的資質和|信息。
3.2.2 電子商務平臺在滿足本標準資質要求的基礎上,可按需求制定更細化的資質要求。
4.資質要求
4.1 基礎資質
商家應根據電子商務平臺要求提供下列基礎資質:
A.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登載信息或其他合法經營證照;
要求:營業執照必須在有效期內(上傳時間比有效期截止時間最少提前一個月,少于一個月或過期,視為無效證書)不得通過。并在一個月到期前及時提醒用戶限期上傳最新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非最新的不予通過(與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上核準日期比對,不一致的為非最新)。每次簽屬合同的VIP會員必須核驗最新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與填寫的企業名稱不一致的不予通過。
上傳的營業執照必須是高清、完整的,模糊不清的不予通過。如有水印,水印內容必須與申請事項一致,且不能遮蓋重要信息,否則不予通過。
如上傳的是復印件,必須加蓋公司公章。
B.法定代表人和/或商家負責人和/或商家聯系人身份證(正反面);
要求:沒有法人身份證的,必須上傳有效期內的法人授權書并附上身份證,并加蓋公司公章;
身份證需在有效期內(上傳時間比有效期截止時間最少提前一個月,少于一個月或過期,視為無效身份證),并在一個月到期前及時提醒用戶限期上傳最新證件。
臺灣個人備案可選證件: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香港、澳門備案可選證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外籍人士備案可選證件: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4.2 經營資質
4.2.1 從事許可類經營或經營許可類商品的,商家應根據電子商務平臺要求提供經營許可資質和/或商品許可或批文等資質證明或信息,資質證明可參見附錄A。
4.2.2 經營需要檢驗檢疫的進口商品,商家應提供商品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證書、出入境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4.3品牌資質
4.3.1商家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a) 具有所經營品牌所有權的證明材料;
b) 取得所經營品牌的商標注冊文件、進貨憑證或(品牌)權利人認可的一級或多級完整授權(多級授權的級數應滿足電子商務平臺的要求〉。
4.3.2通過品牌授權書形式授權的,應加蓋商標權利人的公章。通過合同形式授權的,可加蓋商標權利人的合同章。商標權利人為自然人(包含法定代表人)的,應提供其親筆簽名的授權書和身份證復印件。
4.3.3對于部分無法取得品牌權利人授權材料的進口品牌,商家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報關單上標識的品牌信息應與商家經營的品牌,信息一致。商家與報關單上的收、發貨人或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不一致的,應提供報關單上的收發貨人或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授權商家的一級或多級完整授權材料。
5.審核內容
5.1商家信用
電子商務平臺宣審核商家的信用資料,對存在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侵害消費者權益、擾亂市場經營秩序行為的同人商家或被列入工商經營異常名景或電子商務平臺失信名單的商家,應拒絕其人駐申請。
5.2基礎資質
電子商務平臺應按5.1要求審核和登記商家的實名認證信息和基礎資質,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
5.3經營資質
5.3.1電子商務平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4.2要求和商家申請的經營范圍,審核商家經營資質。經營范圍屬于國家法律法規或電子商務平臺規定的禁售商品范圍時,電子商務平臺應拒絕其人駐申請。
5.3.2電子商務平臺應建立禁限售商品管理制度并定期更新和公示。
5.4品牌資質
5.4.1 電子商務平臺應按4.3要求審核商家所經營品牌所有權或品牌授權證明材料的有效性、品牌授權鏈路的完整性,審核商標核準使用范圍、品牌授權使用范圍與商家經營類自與商品的一致性。
5.4.2 如電子商務平臺對人駐品牌、規模等設置人駐要求的,應按照3.2.2另行制定規則,并在商家人駐時進行審核。
6.結果反饋
6.1 商家資質審核通過后,電子商務平臺應及時向商家反饋審核結果。
6.2 因資質材料提交不齊全未通過資質審核的,商家可補交資料重新提交電子商務平臺審核。
6.3 商家資質信息不符合本標準及電子商務平臺要求時,電子商務平臺應及時告知商家審核不通過的結果。
7.商家信息更新
商家應及時更新其資質及經營地址、電話等聯系信息,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在一個月內在電子商務平臺更新,確保商家信息的真實有效。電子商務平臺應督促商家及時更新商家資質。